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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腹代生生子是否合法,“借腹生子”亟待立法规制
发表日期:2023-04-29 14:23| 来源 :本站原创 | 点击数:546次
本文摘要:1、首先我们先来说说去美国生子是否触犯中国的法律。所以地方政府不是打击去美国生子的孕妇,相反是打击非法的月子中心是为了更好保护房子里面居住人员的安全。二、既然去美国

借腹供卵试管生子是否合法,去美国生孩子是否合法?

去美国生子是否合法?美国政府是否打击去美国生子孕妇?去美国生子的利弊有哪些? 以上几大问题也许是每个去美国生子的妈妈都会困扰的问题,作为一家正规、、合法注册的直营去美国生子机构,今天就来针对以上问题从法律层面来做个解答,希望可以解答妈妈们的困惑。
借腹代生生子是否合法,“借腹生子”亟待立法规制
一、去美国生子是否合理合法安全可靠?
1、首先我们先来说说去美国生子是否触犯中国的法律。
中国公民在境外生育,这并不违反中国的任何法律,至少目前还没有哪条法规规定中国公民不许去国外生育。这一点从中国的国籍法上就能得到验证。
国籍法规定的好多条款都是针对中国公民的境外子女如何申领中国国籍的,假设中国彻底就不允许公民去国外生育,那么国籍法上的这些规定都规定给谁看的?
2、我们再来看看去美国生子是否违背美国法律。
1868年,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通过,修正案第一款规定:凡在美国出生或归化美国的人,均为合众国和他们所居住州的公民。
这个规定在美国出生就是美国公民的原则主旨上也没有反对外国人在美国生育,如果美国国家的基本政策就是反对外国人在美国生育,那么为什么要有这么一个出生就给国籍的政策?可能美国政府不会热烈欢迎大家来美国生育,但至少没有法律条款表明外国人在美国生育违法,如果违法,为什么美国政府在孩子出生以后一样会给孩子合法的出生证明和合法的护照?美国政府所谓的担忧多也就是这些外国人在美国生育不要去占用美国现有的社会资源,而一切都是自费的情况下,并没有占美国政府的便宜,所以并没有触犯美国法律。
3、我们再来看下美国政府对去美国生子的官方看法(这里摘录了美国海关官员的一段谈话,为了方便看,就直接翻译成中文来讲)
翻译:虽然没有特别条例禁止怀孕的外国人进入美国,但允许或拒绝入关有赖于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的官员行使其自由量裁权。如果CBP官员认定你很可能成为美国政府的麻烦(意思是政府必须因为你没有医疗支付能力而要提供医疗救助),你会被拒绝入境。CBP官员在决定是否允许你进入美国的时候会考虑你的生产日期和你准备在美国停留的时间,此外,他们需要证据证明你在美期间有足够的医疗支付能力以及你会返回自己的国家。如果被认定你没有足够的医疗支付能力而且打算使用美国的医疗救助的话你会被拒绝入境。此外,如果孕妇乘车从陆路口岸入境,请知晓口岸的放射检测设备不会发出任何辐射,并且也不会对你和你未出生的宝宝产生伤害。
美国政府对于去美国生子的孕妇的官方条文:总结起来一句话:不拒绝孕妇,但是不要用美国福利。
总结一句:我们去美国生子的妈妈是持合法的旅游签证入境的,到了美国只要不去申请美国的低保,不要拖欠医院的账单,不要去做一些出格不合法的事情,没人敢动您!
借腹代生生子是否合法,“借腹生子”亟待立法规制
二、既然去美国生子合法的,那么美国政府为什么要查封月子中心?
去美国生子的妈妈们会有一个疑问,既然去美国生子合法,那为什么美国联邦调查局还要查封月子中心?因为月子中心的营运是一个地方事务,地方政府有权进行整顿和追究业者法律责任,但不会直接惩罚孕妇。美国各州、县和市政府都有权在健康、安全、建筑、环境等方面制定地方法规,管理商业行为。正如养老院一样,月子中心应该符合地方政府在健康、安全、建筑、环境上的法律要求。如果月子中心用民房改建而没有政府许可,就是属于违章建筑,政府当然有权追究业者法律责任;又如,将民宅改为多个不合规的客房,居住的人数严重超标,当危急到孕妇的生命健康安全时,地方政府理应就责无旁贷的进行调查、整顿或查封。但这些违规经营跟孕妇没有直接的关系,孕妇并不需要担心。
简单来说:地方打击的是非法改造的民宿,即所谓的月子中心,这正是出于对孕妇安全的一种考虑!所以地方政府不是打击去美国生子的孕妇,相反是打击非法的月子中心是为了更好保护房子里面居住人员的安全!所以,去美国生子的妈妈们只要选择一家正规经营,合法注册的月子中心,就可以保护好自己的利益了!
借腹代生生子是否合法,“借腹生子”亟待立法规制
三、去美国生子真的有网上说的那十大好处这么好吗?
解读:网上说的去美国生子十大好处确实存在,只是好处的背后也是存在一定的操作条件和难度的,并不是每一条都适合我们的美宝,那么对我们的美宝来说,哪几条是实用的,对我们美宝有实实在在的好处又有哪些呢?
1、 美国护照确实对美宝以后出国确实带来了方便:因为美国护照可以享受180多个邦交国免签证待遇。
2、 可以逃避国内高额的罚款:以为美国生产不需结婚证、准生证,婴儿出生纸上父亲一栏可留白,到美生二胎三胎,不违反中国计划生育。
3、 对美宝生活在中国受教育的好处:可以轻松入读中国名校。据教育部的文件《教育部关于规范我国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可持《外侨居留证》直接报名参加中国高考,还可以享受10分的优惠政策。对于那些户口不在北京的学生,要进入北大清华等名校学习,是一件遥不可及的事情,但是拥有一个美国国籍,对于进入名校北大清华学习,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经过调查发现,北京大学、武汉大学、暨南大学等学校针对外籍学生以及港澳台侨生的招生简章,共同之处在于,这些学校要求的外籍学生的门槛一般是HSK(中国汉语水平考试)加上外国护照,至于其学习能力,并无详细要求。因此,对于拿着外国护照的华人学生来说,入读清华北大之类的名校也如探囊取物。
4、 对美宝去美国受教育的好处:可以享受本州公立大学的优惠政策。本州学生的学费只相当于外州的30-50%。所以美宝想上某个州的大学,只要高中在此就读,等到上大学时肯定住满一年了,即可在大学时享受本州优惠,不一定非要父母在此工作或者购房置业。

借腹供卵试管生子是否违法,“借腹生子”亟待立法规制

无论是立法全面禁止代孕,还是部分开禁,都需要设计出更为严谨、细密的规则体系,衔接好其与计划生育、婚姻继承等相关法的关系。
广东一对富商通过代孕诞下8胞胎,引起广州市计生局和省卫生厅等职能部门关注,并展开调查。
科技是把双刃剑,如果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就可能带来巨大的社会风险乃至滋生犯罪。就代孕而言,卫生部在2001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实施代孕技术。也就是说,代孕在我国不合法。
但是,这种单一性、低位阶的部门规章对代孕的禁止,不能忽略如下事实:自1986年第一位代孕母亲在美国出现后,此类生殖辅助技术的应用已相对成熟,并开始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现代社会存在相当数量的单身人士和不孕患者,面临生育困难。在这种情况下,立法如果不给有资质的辅助生殖医疗机构提供合法化的代孕渠道,必然让一些客观上有代孕需求的人选择无资质的医疗机构,从而加大社会风险。
目前,我国代孕市场暗流涌动,社会舆论众说纷纭,而法律态度不明,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代孕市场乱象丛生。如何从国家法律层面判断代孕性质,进行完善的法律规制,已成当务之急。
立法面临的首要难题是,如何审视代孕的合法性。由于代孕被看作是代孕妈妈出租子宫以获取报酬,本质上属于出卖身体器官使用权,很容易被视作对代孕妈妈人格和尊严的贬损,甚至有人认为是对人基本权利的侵犯。十月怀胎不是娘,这样的技术还可能带来更深层面的伦理困境:如何确立代孕妈妈与孩子的关系?会不会造成人伦关系的混乱?
正是由于涉及社会、道德、法律、人伦等一系列问题,世界上对代孕的立法并不相同。就我国而言,立法是秉承身体不可自由处置,还是保障女人做母亲的权利和幸福,需慎重衡量,还要考虑到社会发展需要和现阶段国民的道德伦理意识。
当然,观念上的不同不是立法迟缓的理由,8胞胎事件暴露了立法滞后带来的危害,无论是立法全面禁止代孕,还是部分开禁,都需要设计出更为严谨、细密的规则体系,衔接好其与计划生育、婚姻继承等相关法的关系,让违法者无空子可钻,最大程度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社会安定秩序。

借腹供卵试管生子是合法的吗,三次“借腹生子”失败 将“代孕”方告上法庭

羊城晚报记者王雷通讯员张瑞岚

东莞一对夫妇再婚后未能生育,求子心切的两人找到“专业人士”代孕,可尝试了三次均以失败告终,不仅钱花出去了,生育能力还受损。为此,夫妇俩将“专业人士”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日前,东莞市第三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代孕系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且是被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双方签订的代孕合同无效,应承担同等过错责任,最终判令提供代孕服务一方向委托代孕的夫妇返还费用并赔偿损失共计23万余元。

花30多万“代孕”未成功

赵先生和文女士再婚后一直没有孩子,夫妻俩四处寻医问诊仍未果。2018年5月,赵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谢先生和杨女士夫妇,两人表示可向赵先生夫妇提供代孕服务。2019年2月,双方签订合作协议,赵先生夫妇按要求陆续支付了代孕费用30多万元。

随后,赵先生和文女士按照要求进行了体检、促排取卵、取精等试管婴儿准备工作,杨女士也选好了合适的代孕妈妈并成功受孕。但在怀孕5个月时,因产检结果不理想而引产。之后,杨女士又找了两位代孕妈妈,但均以受孕失败告终。

文女士去医院检查,发现其卵巢储备功能下降,严重影响生育能力。于是,赵先生将谢先生和杨女士诉至东莞第三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代孕合同无效,谢先生和杨女士返还其代孕费用并赔偿其损失共计113万余元。

赵先生认为,对方自始至终都称自己是专业从事代孕服务,但实际上却没有资质,第一次代孕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的技术实施,造成代孕妈妈腹中胎儿夭折,其妻子也因此遭受身体和精神双重重创,生育能力严重受损。

对此,杨女士则表示,赵先生夫妇支付的代孕费用都已支付给相关人员,未能代孕成功是文女士的年龄和身体原因造成的,与其无关。

双方须承担同等过错责任

借腹代生生子是否合法,“借腹生子”亟待立法规制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此案认为,从事代孕有关行为不仅涉及社会伦理道德、婚姻家庭等诸多问题,与社会公序良俗相悖,更已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因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

对于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分担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同时各方应当按照过错比例对因合同而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悉代孕是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且不被法律允许的行为,但仍签署案涉合作协议并积极实施,双方应承担同等过错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赵先生夫妇已付款为362423元,代孕已支出的费用为292041元,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扣除赵先生夫妇应负担一半费用即146020.5元,谢先生、杨女士还应向赵先生夫妇返还216402.5元。同时,对于因履行涉案无效合同所产生的损失,法院酌定金额后,判决谢先生、杨女士向赵先生夫妇赔偿15000元。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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