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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代孕公司:不良反应专项检查来了,并出台
发表日期:2019-11-13 15:31| 来源 :本站原创 | 点击数:104次
本文摘要:来源:四川省药监局摘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很重要的一项职责就是负责不良反应监测。新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开展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主动收集

  来源:四川省药监局

  摘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很重要的一项职责就是负责不良反应监测。新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开展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近日,四川省出台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细则,这才是重点,检查细则在内容后半段,对药企开展不良反应监测有指导作用,建议药企相关人员学习一下。以下是原文: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9年11月08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66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开展,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指南(试行)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78号),省局制定了《四川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工作指导意见》。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7日

  四川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工作指导意见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药品上市后监管的重要内容,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其产品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主要内容和重要责任,是药品安全评价的重要依据。为推进我省药品持有人开展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工作的开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检查组织与实施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工作,组织对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开展检查。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承担省局责权范围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检查对象与内容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的对象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国产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和进口药品国内代理人。主要检查持有人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内容涉及监测组织机构、人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个例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药品重点监测、评价及控制等9个方面。

  三、检查类型

  检查分为常规检查和有因检查两种类型。

  其中,常规检查是指按计划开展的例行检查,会提前通知检查对象;

  有因检查是指因一个或多个特殊问题开展的针对性检查,如药品出现聚集性不良事件、未按要求开展监测相关工作、整改落实不到位等,可事先不告知检查对象。监测检查可单独开展,也可与GMP联合开展检查。

  四、现场检查程序与要求

  现场检查应包括启动会议、检查实施、总结会议等三个程序。开始检查前召开启动会议,检查组、持有人及其监测工作相关人员参加,会上确认检查范围、落实检查日程、明确检查纪律及注意事项,同时持有人需简要介绍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启动会议后正式开展检查,主要方式是查阅文件、访谈人员、检查药品不良反应(ADR)电子数据或药物警戒计算机系统等,检查组应记录检查情况及检查发现的问题,并进行分析汇总,分析汇总期间持有人回避。检查结束后召开总结会议,检查组向持有人反馈检查发现的问题,持有人如有异议,可作适当解释或说明,并最终形成检查结果,检查组全体成员及持有人签字确认,双方各执一份。

  持有人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于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省中心提交整改计划,检查结束后6个月内提交整改报告。

  五、监管措施

  对于检查中发现持有人未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及其配套文件要求开展监测工作的,省局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持有人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情况。

  (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情况的,将对持有人进行约谈:

  1.未设立不良反应监测专门机构、未指定不良反应监测负责人或未配备专职人员;

  2.未建立不良反应相关管理制度或程序;

  3.对收集到的不良反应信息,隐瞒不报、逾期未报告或提供虚假报告;

  4.未填报或严重超期填报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5.其他可能影响公众用药安全的潜在风险。

  (三)检查结束后未在时限范围内按要求提交整改计划或整改报告的,将进行警告处理。

  (四)与GMP联合检查时,GMP不良反应报告模块的检查应参照监测检查结果,对于不满足《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条的,将依规列为缺陷项目。

  六、保障措施

  (一)加大监测检查工作支持力度。将监测检查纳入日常监管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对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ADR报告数较多的企业以及监测工作滞后的企业开展检查。

  (二)强化检查结果的运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药品注册审评以及GMP检查等其他环节信息共享,进一步增强信息利用度,为监管决策提供依据。

  (三)加强专业监测检查员队伍建设。充实完善我省监测检查员库,培养一批专业监测检查员,并按照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员管理暂行办法》(川食药监发〔2016〕160号)对检查员的选拔任用、专业培训、考核分级、监督管理进行规范化管理,最终建成一支与我省监管需求相适应的监测检查员队伍。

  

  来源:四川省药监局

  编辑整理:德斯特GMP(深圳)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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